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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明专利的受理条件是什么?

根据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九条: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、说明书(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)和权利要求书,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,应当明确申请日、给予申请号,并通知申请人。

  第四十条: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,并通知申请人:

  1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、说明书(实用新型无附图)和权利要求书的,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、图片或者照片的;

  2、未使用中文的;

  3、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;

  4、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;

  5、专利申请类别(发明、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)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;

  6、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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